关键词: 加班费
企业安排员工出差,适逢双休日。除了出差补贴之外,员工能向企业索要加班费吗?

首先,出差补助不是加班费。出差补助和加班费属于不同的项目和待遇,二者的功能是截然不同的,不可混淆。出差补助,一般指单位基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变化、日常生活被打乱而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补贴和其他补助,是一种对员工出差在外期间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额外支出的经济补偿,而且出差补助是出差期间每天都有的。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它包含着劳动所得和休假损失补偿的成分。
其次,至于职工双休日出差在外是否属于加班,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由于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不易量化,既可能存在特别忙碌的状态,也可能有相对轻松的时候,加之用人单位通过出差补贴方式给予了一定经济补偿,所以,出差期间的休息日一般不能算加班。
当然,如果期间一直处于忙碌状态,并且履行了关于休息日算加班的审批手续或者在出差审批单中已经注明,那另当别论。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出差期间的休息时间仍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下提供劳动,那么就可以认定休息日加班。
所以,员工主张出差期间的双休日算加班,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仅有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这方面的证据是不够的。
最后,员工直接索要加班费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据此,即使员工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出差期间的休息日算加班,那也应当首先向公司提出补休,或者由公司主动安排员工补休。只有在公司无法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员工才能依法索要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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