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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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作时间

人资群中有一个朋友问到一个问题:她所在公司日前突然通知,要将其工作时间全部由白天换成夜间,工资待遇不变。面对她提出的异议,公司解释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工作能力、业绩,对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进行调整,且调整后的工作时间仍然是每天7小时。她想知道,在公司不能说明此次工作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的情况下,她能否拒绝?

单位能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吗?

HR案例网在咨询了相关的劳动法专业人士后,得到如下的专业答复:

这位朋友可以拒绝公司的工作,也即调整工作并非公司单方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该规定表明,《劳动法》第三条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员工的工作能力、业绩,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进行调整,其中似乎包含了工作时间,但这并不等于公司的调整可以随心所欲,更何况公司将其上班时间由白天全部改为夜间,不仅明显增加工作强度,还事关其休息权,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为此,公司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理,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此,该公司没有与员工就调整工作时间、调整后的工资待遇等进行协商,更谈不上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甚至在其质疑时不能说明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其自然有权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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