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劳动者小王不服公司以一句“试用期不合格”便将自己辞退,提起诉讼。当地法院近日通报了此案的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公司在没有明确客观的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的情况下,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赔偿小王16000元。
小王与一家电商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王从事社群运营工作,负责搭建社群流量框架、社群运营管理、输出社群运营方案及其他工作任务,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马上要结束时,小王却突然收到公司发来的电子邮件,内容是认为她不能完全胜任社群运营一职,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回忆了自己3个月来的工作表现,认为并不存在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随后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在诉讼中,被告公司提交了微信工作群、直播数据统计表等证据,主张小王社群基础运营工作落实不到位、责任心不够等。
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公司以小王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反映小王存在不适岗的情形。公司的试用期考核应有明确、量化、客观的考评标准。在没有明确客观的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的情况下,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000元。
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在此案中,被告公司并没有将录用条件进行明确、量化,而小王对具体的录用标准也并不知晓,因此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推荐阅读: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