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资群中有朋友咨询了一个问题:我朋友所在的公司拖欠了几个月的工资,她为此提出了辞职。像她这种情况离职,公司除了应当补发拖欠的工资,是否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士回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该法还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要判断你朋友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需要看她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解除合同,还是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前一种情况俗称“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而后一种情况依法应有经济补偿。
按照上述的情况来分析,你朋友当初是提出辞职的,那么现在她再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很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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