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资群中有朋友问:我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虽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盖章,但已经依据合同向我发放了一个月的工资。我按照约定在公司上班47天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公司为逃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以其没有在劳动合同上盖章为由,否定与我存在劳动关系。请问公司这样的说法对吗?
HR案例网在咨询法律专家后,获得答复是:公司不能以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盖章为由否定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
一方面,盖章并非劳动合同成立的必然要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正因为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员工已经按照约定在公司上班47天,公司也已经依据合同向员工发放一个月的工资,表明彼此都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且相互接受,也就决定了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公司不能拿没有盖章说事。另一方面,劳动合同并非确定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唯一因素。《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当以是否用工为依据,且必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与之对应,基于公司已经对员工实际支付工资,意味着员工与公司之间早已具有劳动关系,公司不得为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以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盖章为由加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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