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现本月工资减少,公司面对他的质询答复称:你上个月有8次迟到,按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扣减工资。公司还拿出部门主管制作的、没有任何人签字的迟到记录为证明。请问:这份迟到记录表能否作为公司扣减工资的依据?
一方面,公司应当就其扣减工资的合理性承担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则已进一步表明:“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正因为公司主张员工迟到,继而扣减工资的行为属于“减少劳动报酬”,而员工不认可部门主管制作的、没有任何人签字的迟到记录,甚至主张自己从来没有迟到过,决定了公司必须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如公司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则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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