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不合格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用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2016年,张三入职A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张三入职之初,A公司即向其送达了《绩效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个季度为待改进或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A公司有权对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2019年,张三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为待改进;2020年第一季度,张三的考核结果为待改进。2020年5月,A公司以张三2019年度和2020年第一季度考核结果均为待改进为由作出解除决定。张三认为A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提起劳动仲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虽然规定员工连续两个季度或年度考核结果为待改进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情形不属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A公司以此为据作出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公司认可未对张三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故即便张三不胜任工作且其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张三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亦无法认定其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劳动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同情形进行规定,并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但是即便用人单位有此规定,劳动者考核不合格的情况亦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作出解除决定,属于违法解除。
诚然,劳动者考核结果为待改进并不直接等同于不胜任工作,且即便劳动者存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亦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其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推荐阅读: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