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过期了十五天,有的企业为此赔了6万元!HR案例网为朋友们分享一起经典的劳动纠纷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对相关工作的重视。
【案例详情】
张三于2021年元月入职某管理公司担任部门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
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该公司没有与张三进行续约,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直接接触劳动合同,而张三仍然在该管理公司上班。
直到2023年1月15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终于想起来了”向张三发送微信,通知张三从次日其不要来上班了。之后,张三向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获得仲裁支持后,管理公司不服,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虽已于2022年12月30日到期,但双方并未在合同到期后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张三仍然在职在岗,管理公司仍然向张三发放劳动报酬,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处于存续期间。所以,管理公司在未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要求张三不要到公司上班,属于无故辞退黄某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结合张三在管理公司的工作年限为2年及其月工资为15000元的事实,管理公司依法应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15000元×2个月×2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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