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在人资群里面询问了一个问题:自己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上班后,由于个人原因不想做了,遂提前30天向用工单位递交了辞呈。可是,她如期离职后,劳务派遣公司却以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 要求她赔偿相关的培训费用。她想知道: 劳务派遣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劳务派遣公司的理由成立。一方面, 这位朋友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明确指出劳动者通知的对象是用人单位,而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而非用工单位。因此,这位朋友向用工单位递交辞呈, 不等于向劳务派遣公司递交辞呈。 其没有向劳务派遣公司递交辞呈即离职,当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这位朋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据此,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已为这位朋友支付培训费而又没有约定免责条款,或者不在免责情形之列, 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推荐阅读: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