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和一个幼儿园的老师聊天。她谈到了自己的工作,说到班上的“第四个人”如何工作。我立即打断了她,问起这“第四个人”是什么意思?朋友解释道,在幼儿园里,一个班一般是配三名老师,一个主班老师和一个配班老师,外加一个保育员。但是在幼儿园小班,因为孩子多而且很小,大多数孩子还缺乏自理能力,三个老师实在忙不过来,因此幼儿园会给小班再安排一名老师。而这个老师就是所谓的“第四个人”,她们都习惯这样来称呼这样的老师了。

听到这里,我就明白过来了,这实际上是赤裸裸的“岗位歧视”,我敢肯定这幼儿园的“第四个人”的待遇不及其他三个老师(只有1K左右),这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我们的企业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体制内的单位,往往是所谓的身份和编制决定了你的收入和待遇,甚至决定你在单位里的地位。可不曾想,现在连个正规的岗位名称都没有,直呼“第四个人”,让人真是感叹——岗位歧视何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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