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说明试用期工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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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纠纷案例 试用期 工资

今年招聘的一个旺季即将到来,会牵扯有大批的新员工进入企业工作。这里就会牵涉到一个不大不小的问题——试用期。你说它不大,是因为它的期限短,在企业的员工管理过程中只是一个过渡阶段;你说它不小,是因为如果HR或企业在试用期操作不断,很容易带来各种风险。下面,我们就有几个案例来说明试用期及工资相关的问题。

案例来说明试用期工资相关问题

  案例一

  湖北荆州某台资企业,为了控制人力成本特别是企业流动人员成本的开支,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百分之五十的薪资。其理由是新员工试用期主要是岗前的培训l和教育,本身并不为企业创造价值。同时,其规章制度还规定:新员工在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暂不缴纳,如果员工能够通过试用期考核,将补缴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如果新员工不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则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并不负补缴试用期间社会保险的义务,其理由是新员工不能按期转正。说明该员工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要求,不能为企业创造贡献。所以企业并不需要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此种制度实行了五年之久。并未有人提出异议。

  2017年6月1日,制造部新员工小孙因未通过三个月的试用期考核,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6月12日,小孙即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企业补齐其试用期至少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百分之八十的薪资。同时要求该企业为其补缴三个月试用期的社会保险。之后,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小孙的请求。

  【案例分析

  企业执行了五年的规章制度,没人提出异议,并不代表该制度就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显然该企业在小孙试用期间内只支付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百分之五十的工资是违反的。同时,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只要企业在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不管是试用期还是转正,都要依法履行相应缴纳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二

  2013年12月31日,施某到某公司策划部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期限至2014年12月30日,月工资为3,600元。合同还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2,880元。2013年4月30日施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施某在公司转正后,月工资均按3,600元发放,但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后施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相应的补偿,劳动仲裁委支持了施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

  1、施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显然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企业应支付施某两个月工资差额((3,600元-2,880元)×2个月)。

  2、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某公司理应依法为施某缴纳工作期同的社会保险费。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在试用期爱犯的错误就是期限长短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资和不购买社会保险等问题。企业尤其是hr应该注意此类问题,以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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