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业认为辞退员工属于自己内部管理的事情,完全可以由着自己的性子来!孰不知,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企业辞退员工也要合法有据,不能随心所欲。我们通过下面一个劳动纠纷案例来说明。
【案例背景】
2017年,刘小姐入职某餐饮连锁企业担任店长一职,双方约定工资为“保底+业绩提成+加班费”模式,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刘小姐努力工作,恪尽职守,也赢得了公司上下的一致认可。
2018年6月,刘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高兴的把这个消息和同事进行了分享。
今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22点,公司负责人突然在工作微信群中发言说,要求10分钟内上报当月的营业额,不发就辞退。由于当时已经较晚,刘小姐认为也不属于上班时间,就没有回复微信,而是睡觉去了。于是,该负责人在群中就通知刘小姐,“你已经被辞退了”。
第二天一早,刘小姐去店里上班,公司告知其因未及时汇报工作已被辞退,并拒绝向刘小姐支付上月的工资。
刘小姐顿时觉得非常委屈和不满,虽然自己没有及时回复微信,但是公司也不能够凭借这点小事就把自己给炒了鱿鱼!她越想越不通。
刘小姐在朋友的分析与帮助下,觉得餐饮公司这样对待自己,绝对不合法!因此,刘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
该餐饮公司收到开庭通知后,自知理亏,与刘小姐进行调解,最终支付给刘小姐18000元的赔偿金。

【案例分析】
这家餐饮公司在劳工使用问题上存在着两处违法:一是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是非法辞退“三期”女员工。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刘小姐已经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年时间,用人单位却一直没有与刘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刘小姐的工作证及工作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可以证明刘小姐与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小姐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刘小姐怀孕之后,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三期”女职工,也就是“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因此企业在辞退三期女职工时更是要谨慎。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等。具体参加下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刘小姐没有回公司微信,这显然够不上上面六条中的任何一条,所以公司这种做法就是违法的。这真的是一条微信引出的一桩18000元的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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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怀孕期间怎么才18000元,应该支付到女员工哺乳期结束才对吧
@访客 她只是怀孕,小孩还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