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正好是10月1日国庆节,举国欢庆放假的日子。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部分企业的员工还需要加班!在某HR群中一问,果然有同志今天还在上班了!
有的朋友肯定要问,国庆上班不给加班费,只补休难道是违法的吗?恭喜你,答对了,绝对的违法!请看下面的劳动纠纷案例:
【案例背景】
张传闻2013年3月1日应聘到一家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2年,月工资2500元。因酒店工作季节性很强,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都非常忙,张传闻无法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正常休班。其后,酒店在工作不忙时安排小张补休了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在月底发工资时,张传闻从没有领到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就这样工作了半年多,开始小张也没有多想,认为反正调休了,自己没有吃亏,只是不能和家人经常团聚,因为放假时间正好和家人错开了,有些遗憾。但是,一次偶然的机会,张传闻从一个律师朋友那里了解到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3倍加班工资,不能通过调休方式弥补。
回来后,小张自己也把《劳动法》仔细地研究了一下,也认为酒店的做法是错误的,便向单位提出质疑。单位答复称已安排补体,就不再另发给其加班工资。小张对此不服,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请求酒店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张传闻于2013年3月1日与被申请人酒店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小张每天工作时间为早8:30至下午17:30。酒店因工作需要,无法在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安排其正常休班。其后,酒店在工作不忙时安排小张补休了双休日和法定假日。每月月底发工资时,法定假日加班工资都没有计算在内。
劳动仲裁委经调解无效,便做出裁决,认为用人单位某酒店在法定节假日安排申请人小张工作,不仅影响其休息,也影响了申请人正常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依据《劳动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某酒店支付给申请人小张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0月10日期间未发给申请人的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上,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是必须支付员工三倍工资,而休息日和法定工作日加班才能安排补休或者是支付加班费!所以10月1日~3日加班的同志们,单位只能给你们三倍工资,而不能安排补休,你们知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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