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产假
我国对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着特别的保护规定,其中涉及到产假的一些重要规定进行如下汇总:
产前检查不得克扣工资。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来劳动强度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克扣其工资。
关于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关于产假时长。有关部门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存在难产情况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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