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劳动仲裁时效一般是一年,即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超过了这个时限,就失效了。
而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则不在这个仲裁时效规定范围之内。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后可在一年内申请仲裁。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对于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该怎么认定呢?其实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已经写得相当清楚了。
首先,《劳动法》对加班工资有明确的定性,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即表明加班工资的性质为劳动报酬;
其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加班工资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因此,加班工资是属于劳动报酬的。因此对于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不适用一般时限,而是适用特殊时效,即前面所述: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后可在一年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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