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劳动合同
有朋友在人资群里咨询了一个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问题:公司一直没有与一名员工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员工辞职以后,员工向公司提出申请,希望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我作为人事HR,老板让我这样进行答复,公司已经与该员工订立了网上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且已将该劳动合同进行了网上备案,还提供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由此拒绝该员工的二倍工资请求。公司老板这样的说法有没问题呢?
hr案例网拿着这个问题,在咨询了相关的专业人士后,给出的专业答复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支付二倍工资,要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就业登记花名册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均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文本。因为上述行为用人单位单方即可办理,不需要劳动者同意,而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意思表示。
而且,即便用人单位曾经持劳动合同向就业部门进行招工备案并据此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因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无法对劳动者的签名进行审查,也不能排除系用人单位代签的可能性。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积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文本,否则就可能会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并进行了网上备案,当劳动合同到期后,往往不注意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是仅仅在网上进行备案,认为只要进行了网上备案,并继续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是万无一失的。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的纠正,并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避免由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即使劳动合同网上备案记录虽显示公司已与该员工订立了期限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的劳动合同,但公司未提交该劳动合同文本,故应认定其未与该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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