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问题就来了,有的员工在当天提出辞职,并马上就离职,这个时候企业该怎么办呢?
曾经就有这么一个案例:某公司一名技术人员因个人发展原因于近日提出辞职,由于其辞职前已经在异地购房并安排家人过去生活,辞职后就向公司提出能否当日离职。但公司法务部门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只能等30天之后才解除,所以不同意让该员工当日离职。那么,该公司可以要求该员工等待30天后才离开吗?
案例分析
为了保障人力资源的充分流动,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无理由辞职权,即劳动者在满足程序性时间要求和书面化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其中,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辞职应提前30天提出,是对劳动者辞职行为的规范化要求,目的是在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同时,平衡好人力资源自由流动与用人单位稳定用工的关系。因此,如果劳动者不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就违反了法定辞职义务。而用人单位是否要利用30天的“缓冲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因此,本案中,如果该劳动者已经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已经办理完毕交接手续,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决定是否缩短或者放弃30天的“缓冲期”。
所以,根据上面的分析,小编认为如果提出辞职的员工已经把离职手续都办理妥当,企业进行了核对确认之后没有什么问题了,就没有必要纠结这个30天了,把离职证明一开,社保进行减员,没有必要去为难别人,毕竟曾经也为企业出过力,做过贡献,说不定以后还会共续前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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