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终止后能申请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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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当企业与员工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企业需要支付补偿金吗?具体情形,请看今日的案例分享。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终止后能申请经济补偿吗?

案例详情

2015年7月,陈昌兰(化名)加入某培训机构,岗位为兼职教师。此后的三年时间中,双方分别签订三份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中明确陈昌兰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期限一年,岗位为兼职教师;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培训机构按工伤保险的规定为陈昌兰缴纳工伤保险费;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同时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合同条款。

陈昌兰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每周教学14~16课时。工作期间,培训机构按月向陈昌兰支付劳动报酬。2018年8月,培训机构通知陈昌兰解除劳动合同。陈昌兰就经济补偿金问题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培训机构向陈昌兰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3728.36元。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双方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鉴于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定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双方的合同已于2018年7月到期,且双方未续签合同,培训机构已提前通知陈昌兰解除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培训机构可不向陈昌兰支付经济补偿,故陈昌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上,我国《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特殊规定。在全日制用工关系中,双方都需依法定事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但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法律规定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后,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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