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员工能获得企业的经济补偿金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职工能获补偿吗?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详情】
李天琪(化名)于2017年7月10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科技公司与李天琪订立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9日。
2021年7月2日,科技公司告知李天琪双方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李天琪续订劳动合同,要求李天琪尽快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李天琪同意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但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因科技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李天琪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直接离职。科技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本案中,科技公司与李天琪的劳动合同期满,科技公司提出不再与李天琪续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因此科技公司应当向李天琪支付经济补偿。李天琪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科技公司在李天琪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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