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公司处于生产旺季、人手紧缺的时候,一员工伪造医院证明向公司请了一周病假。员工返回上班后,得知真相的公司依据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已公示的规章制度, 按照 “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之规定, 以员工的行为构成旷工为由, 决定解除他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公司之举并无不当。
一方面, 该员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鉴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属于民事活动的一种,自然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它要求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承担责任时,都应该要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
而该员工在公司生产处于紧张状态的情况下,不顾公司人手紧缺,伪造医院证明请假,并导致公司因不明真相而准假,无疑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公司有权将该员工解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即只要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 经过民主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正因为公司关于“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三天构成严重违纪”的内容符合上述规定,决定了公司可以将此作为判断依据。鉴于公司是由于受该员工欺诈而准假,也就意味着准假违反了公司的真实意愿, 准假决定自然无效, 该员工的行为当 属 旷 工 。
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即公司单方对该员工的解聘行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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