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的HR或者计算员工工资的专员总会遇到一个比较纠结的专用词汇,那就是计薪天数。这个计薪天数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并且计算出了每个月的计薪天数是21.75天。虽然看上去并不复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人总会犯下错误。下面hr案例网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相关的问题,希望能让朋友们获得有益的启发。
【案例详情】
小周是某公司职工,2016年入职,他所在的岗位公司实行的是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且向当地人社局进行了申请并获批。2019年,小周从公司离职。他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反映公司每月安排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仲裁委经过调查后发现,小周所在的岗位是实行的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公司每个月安排小周工作169个小时。
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HR辩解到,国家规定每个月的计薪天数是21.75,每天工作8小时,因此每个月的应工作小时数=21.75×8=174小时,而公司每个月只安排小周工作169个小时,不存在加班的情况,公司不应支付加班费。
【案例分析】
这个公司HR的理解是错误的。月计薪天数≠月工作日。国家法律规定的21.75是包含了11天的国家法定的节假日,这11天员工是可以享受带薪休假的,而如果要员工上班,公司是要支付三倍工资作为加班费的。因此,公司在计算每月应工作小时数的时候,不能使用21.75。
那么,究竟应该使用哪个数据来计算呢?
在国家原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提到了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这两个概念。
所谓的月工作日,是指平均每月应工作天数。在计算平均每月工作天数时,每年按365天计算,每年有52周,每周休息2天,所以全年的休息日是104天。另外,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全年的节日假期为11天。扣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全年实际工作天数为250天。因此,平均每月实际应工作天数为250天/12个月,即月工作日为20.83天。
因此,我们在计算每月应工作小时数的时候,就应该使用20.83来计算。
月工作日属于制度工作天数,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与工资计算没有直接关系。它是针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定的一个参照基数,其意义在于从法律上界定月平均应出勤天数,所以月工作日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每月最多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为20.83×8=167小时。
所以小周每月工作169小时,超过了167,每个月加班为2小时。而计薪天数是与工资计算有关,因此在计算小周加班费的时候,就要使用21.75作为标准,也就是小周的小时工资=月工资/21.75/8。
以上就是通过这个案例来解读月计薪天数与月工作日之间的区别,大家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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