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意味着什么呢?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案例来了解具体的情形。
【案例详情】
在深圳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的小李,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4月15日,离劳动合同期限截止日期还有一个月的时候,公司HR找到了小李商谈续订劳动合同事宜。
公司hr表示,在续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上,有关社保缴费基数需进行调整,要按照“深圳市当年最低缴费基数”为小李进行缴纳。小李明确提出反对,要求公司应该按照法定标准为期缴纳社保,除此之外,小李完全同意与续订劳动合同。
HR表示已经知晓的小李的想法,会向公司领导进行汇报之后再进行商议。但之后,公司并没有派人与小李就劳动合同续订一事再进行商讨。
2020年5月8日,公司向小李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因小林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因而无须向小李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这样的做法,让小李产生了不满和质疑。他向专业的律师朋友进行了相关的咨询。
下面是该专业人士的分析。
【案例分析】
该案例的重点在于劳动合同期满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为“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小李之间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是否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主要有劳动报酬,工资结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如劳动者之前工资结构为固定工资标准,在续订时用人单位提出将固定工资进行拆分,一部分为固定工资,另外一部分为浮动工资,需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业绩等情况进行发放。这是无形中使得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且有可能月实际收入低于原先的工资标准,属降低劳动报酬。另外,社会保险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社保缴费基数也是法定的。
根据小李的描述,用人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提出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明显是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此时,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经过专业人士的一番分析,小李坚定地表示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准备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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