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网从相关途径获取了一则真实的劳动纠纷案例,有人因为偷看了同事密封的工资单而被公司开除。最后双方对簿公堂,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例详情】
李延年(化名)于2017年4月3日入职一家公司上班,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其中试用期二个月。
2018年9月12日下午5时许,李延年出于好奇,在前台私自拆开并查看同事陈晓梅(化名)密封的工资单,陈晓梅发现后通过保安部调取监控了解情况。
该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员工行为准则的第16条规定:“无端骚扰客户或员工,窥视他人隐私等”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同时《员工手册》行为准则纪律处分章节规定,第一次严重违规即予以开除。2018年9月14日,公司决定即日解除与李延年的劳动合同并事先通知了工会。
2018年10月15日,李延年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8年11月1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对李延年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李延年,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已直接向李延年送达,并通过劳动合同附件的形式向李延年告知,该《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员工工资收入系员工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员工的个人隐私,故公司认为李延年私自拆开查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属于窥视隐私行为,并无不当。公司在解除与李延年的劳动合同前,通过函件将解除决定和理由通知了工会,工会亦同意公司的处理决定,因此公司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
综上,公司解除与李延年的劳动合同,有合法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该解除行为合法、有效。李延年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李延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员工手册》行为准则第16条规定:“无端骚扰客户或员工,窥视他人隐私等”属于严重违规行为。李延年上诉认为《员工手册》并没有明确“工资单属于员工隐私”属强词夺理。密封的工资单从外表看属于信件类,从内容看反映的是个人工资收入,涉及个人财产情况。故李延年私自拆开查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就与窥视隐私行为的性质并无本质差别。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薪酬,工资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非常敏感。现在很多企业都实行密薪制,理由是为节约成本、避免人才流失、避免公司内部出现矛盾等。
在正常人的认知中,一般觉得工资都是隐私,有时候在好奇心驱使下会互相打听询问,但要是专门去偷窥就不太好了。
也有的企业给员工发工资,他们都会收到短信,有时候也会看一下同事的短信,被发现后,顶多开几句玩笑,也不会上升到道德或者法律的层面。
李延年私拆同事密封工资条的行为属于侵犯同事隐私。第一,工资本就属于个人隐私,是个人财产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随意打探、泄露。第二,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李延年侵犯同事隐私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员工手册制定程序合法且已经送达李延年,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有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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