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继在集团下属企业工作,劳动合同解除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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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案例

在实际工作之中,劳动者可能被用人单位安排在不同的下属或关联企业工作,一旦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又该如何支付?HR案例网将通过下面一则劳动纠纷案例为大家进行说明。

相继在集团下属企业工作,劳动合同解除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案例详情

林昕(化名)于2011年7月入职某集团公司工作,与集团下属的A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工作。该合同到期之后,A公司与林昕续订了劳动合同。

2018年7月,A公司向林昕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同年8月,林昕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林昕的职务为市场营销部经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20年6月30日,B公司以林昕无法完成业绩指标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随后,林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林昕表示,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是集团公司以转移销售人员成本为名,要求自己与A公司解除了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并将自己的劳动关系转移至B公司。

实际上,A公司与B公司是关联企业,均隶属于该集团公司。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自己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自己的劳保福利、办公场所均由A公司发放、提供。

林昕认为,A、B两家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A、B两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万余元。

争议一

在两家关联公司工作,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仲裁委庭审中,A公司辩称,公司与林昕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发给林昕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公司已明确不欠付工资社保等相关待遇,且林昕对公司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B公司则表示,该公司与A公司并非关联企业,林昕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当另案处理;林昕在公司工作时间共计一年零十个月,其要求将在A公司处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并以此计算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该公司不予认可。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明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作出了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均属于这种情况。

根据劳动仲裁委查明的事实,A公司与B公司均系该集团的下属企业。劳动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B公司以林昕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但未能说明林昕应当完成的目标任务、实际销售业绩等情况,也没有为其调整工作岗位或安排培训。且解除劳动合同前,B公司并没有征求工会意见。故B公司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B公司与A公司系关联企业,A公司提出并与林昕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B公司随即与林昕建立了劳动关系,林昕在两家单位的工作内容均为销售岗位,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况。

A公司与林昕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在计算B公司支付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当自2011年7月起计算。

因此,应向林昕支付的经济补偿金=9×林昕月平均工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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