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员工自行缴社保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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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保 劳动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约定让员工自行缴社保,这约定有效吗?下面我们为朋友分享一则与之有关的劳动纠纷案例。法院认定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通过劳动合同免除该义务的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约定员工自行缴社保是无效的!

【案例详情】

2020年9月,90后小伙赵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5000元。劳动合同第五条要求赵某自行缴纳社保,由公司每月给予社保补贴,随工资发放。2021年4月,赵某因工资待遇及社保问题与公司协商无果后,自行离职

2022年2月,赵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被仲裁机构驳回请求。

2022年4月,赵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1万元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赵某说,当时约定的工资是5000元,公司说社保补贴单独再发放,但是没说具体数额,自己没多想就把合同签了。公司则认为,给赵某发的5000元月薪里,工资实际上只有3800元,剩下的1200元为社保补贴。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或者变更。

本案中,劳动合同中要求原告自行缴纳社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条款无效。

既然单位不给缴社保违法,那么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该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社保,致使赵某自行离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日前,法院判决该公司向赵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本案判决生效后,赵某可以拿着判决书去人社部门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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