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病假未提供病假条被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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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病假 劳动纠纷案例

如果员工病假,却没有提供病假条。事后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企业的做法合乎法律规定吗?具体情形,请看今日的案例分享。

请病假未提供病假条被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详情

2018年5月,某公司员工张骏驰(化名)在家休息时,不慎受伤,医生建议其休息至6月8日并开具了病假条。张骏驰向公司请病假,公司予以批准。

6月9日,张骏驰称自己身体不适,向单位的主管快递了请假条,要求再行休息两个月。

8月9日,张骏驰再次以身体不适为由,要求公司批准其再休息2个月。但这次张骏驰没有提供病假条,而公司没有批准张骏驰的请假,而是要求张骏驰于8月16日至公司上班,张骏驰没有去。

9月3日,公司以张骏驰违反劳动纪律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张骏驰不服公司的管理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元。其请求未获仲裁委支持,张骏驰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在庭审过程中,张骏驰辩称:“因为身体不适,我才向单位请病假,没能提交病假条是因为医院的医生不给我开,我也没办法。”同时,张骏驰还提出,在病假期间,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其工资,因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的。

某公司称,张骏驰的病假早在6月8日就已经结束了,公司也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了病假期间的工资。公司基于对员工关心照顾的考虑,同意了张骏驰休假的申请,但是这个假期是事假不是病假。

后来公司已经明确不同意原告的事假,要求他到岗上班,他仍然旷工了半个月,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情合理。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手册》中均明确约定员工连续旷工3日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早在2017年,张骏驰就已经签收了《员工手册》。

本案中,该公司实施的《员工手册》中关于旷工开除的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送达给了张骏驰,可以作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张骏驰在2018年6月8日的病假期满之后,其虽以病假理由向公司再次请假,但却未能提交任何的医嘱等资料,病假缺乏合理的依据,应当认定为事假。在事假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张骏驰无故旷工,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张骏驰予以开除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有权制定一系列劳动规章制度,只要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并且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或告知,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劳动者应当勤勉履职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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