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多了很多企业辞退试用期员工的理由,可这“不善奔跑”还是头次碰见。员工为此起诉到法院,最后结果如何?请看下面的经典案例分享。
【案例详情】
2022年7月的一天,刘全(化名)至A公司面试机修工岗位,面试主管安排刘全至车间实际操作,经操作电焊、气割后,主管表示没问题。
随后,刘全自费做了体检,并将体检合格报告交至A公司。
7月22日,刘全报到上班后与A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在通过安全教育考试后被安排至设备部从事维修工作,其可以独立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7月25日上班后,设备部主管突然要求刘全按照规章制度去参加长跑,但未告知具体里程数。当天气温接近40度,刘全在开始跑的时候,旁边有一位安全监督员,他提醒刘全“如果跑不下来就立刻走人”。
刘全跑了两三圈大概近800米后感觉要中暑,所以没能跑完全程。刘全认为,不管怎样应把当天工作做完,于是又回到车间并上够了当天超10个小时的排班。
可是刘全没有想到,一个星期之后突然接到A公司的通知,试用期不合格被公司辞退了。公司方面确认,已录用刘全,但其未参加公司组织的新员工长跑,没有吃苦耐劳精神,于是以其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因材料不足被不予受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00元以及上岗三天的工资差额300元。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刘全的诉请,A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中,公司认为刘全体检报告虽为合格,但招聘启事中明确要求应聘者能“吃苦耐劳”,刘全未能完成军训体能考核,但其他参加人员均能顺利坚持并考核过关,说明刘全没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刘全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刘全进入试用期,公司在此期间以刘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与刘全的劳动关系,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该公司在录用刘全前并未明确告知其参加体能考核并考核过关属于录用为正式员工的前提条件,也未能证明刘全明确知晓录用条件中包括参加公司组织的新员工长跑。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终审判决A公司应向刘全支付赔偿金等共计7000余元。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内容证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是否录用有自主选择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随意设置试用期考核条件。
“无论跑5公里、3公里或者1公里,用人单位都应当对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及试用期考核评估标准事先进行明确,并向招聘的劳动者告知,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知情权,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考核。”
若企业未能在劳动者入职时提前、明确告知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试用期内岗位职责考核具体量化标准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需承担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风险。
推荐阅读更多经典的HR案例: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